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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发布时间:2010-1-4
来源方式:原创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并且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三)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并且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三)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属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逾期办理的,重新注册时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属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属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重新注册,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四)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注册受理前1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执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五)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六)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由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在中国医疗单位使用后的质量跟踪报告,应当包括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说明;

 

(七)医疗器械说明书;

 

(八)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提交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

 

(九)属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应当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十)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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