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
(三)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四)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五)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
(七)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