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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发布时间:2010-1-4
来源方式:原创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 (三)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

 

(三)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四)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五)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

 

(七)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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